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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监督 | 严禁国企辅导人犯法经营同类业务

  • 2022-08-12 08:5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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违法案例

马某 ,中共党员 ,某国有水务公司副总经理 。马某利用职务方便 ,大举承揽与其任职公司所经营的水务工程同类的业务 。经审计 ,其所承揽的涉案工程金额共计人民币8330万元 ,可获取的犯法利润共计人民币2380万元 。


禁令解析 

国企辅导人犯法经营同类业务行为 ,是指国有公司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利用职务方便 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、企业同类的交易 ,获取犯法利益的行为 ;情节严沉的 ,可组成犯法经营同类业务罪 。  

目前 ,一些企业有关造度还不健全 ,企业运作尚未规范 。在这些企业中 ,一些董事、监事、厂长、经理或者其他有关的治理人员 ,利用职务上的方便 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治理同类的业务 ,这种情况往往都是以侵害本任职企业、公司利益作为价值 ,而换取其他犯法利益的 。有的甚至赤裸裸地把盈利项目转给自己经营的公司做 ,把吃亏项目留在本任职的公司 ;有的通过泄露本任职企业的经营奥秘、技术奥秘 ,使兼职企业获得益处 ,换取幼我私利 ;有的将应由自己经营的企业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转嫁给任职的企业等 。这些行为时时被人民怒斥为“吃里扒表” ,必然使任职企业在经营中陷于不利的竞争职位 ,侵害股东和职工的权利 ,该当不容 。


纪法合用 

1. 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罚条例》第二十七条: 

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、滥用权柄、玩忽职守、权势寻租、利益输送、徇私舞弊、浪费国度资财等违反司法涉嫌犯罪状为的 ,该当赐与撤销党内职务、留党观察或者开除党籍处罚 。 

 2.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怨佝务处罚法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项:            

公职人员犯罪 ,有下列情景之一的 ,予以开除:

(一)因有意犯罪被判处管造、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(含宣告缓刑)的 。

 3.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六十五条:  

国有公司、企业的董事、经理利用职务方便 ,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、企业同类的交易 ,获取犯法利益 ,数额巨大的 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;数额出格巨大的 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,并处罚金 。


廉政提醒

 国企辅导人犯法经营同类业务是国企领域凋落沉要大局之一 ,“开办个人公司 ,面上干工作 ,底下揽私活”“操控审批机谋取凋落”“狂妄支持亲属或其他关系人在自己管辖领域内开办关联企业”等问题层出不穷 ,是典型的“靠企吃企”行为 ,严沉粉碎政治生态 ,侵扰市场秩序 ,影响极度恶劣 。国企辅导人必须意识到 ,自己不是“红顶商人” ,不是私营企业主 ,更不是“老板” ,而是党的干部 ;要始终服膺这条禁令 ,守护好全国人民的共同财富 ,决不做犯法经营同类业务的蠢事坏事 ,决不让全民资产造成自己的“个人荷包” 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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